歷史建築百景

2001「歷史建築百景徵選活動」,八月間先由各縣市初選提報給文建會,文建會再邀請歷史建築學者專家十月底評選出一百五十景進入全國決選。十一月廿三日到十二月十日由全國民眾以網路、填表票選出歷史建築百景。

歷史建築

根據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古蹟分為三種,分別為國家古蹟(一級古蹟)、直轄市古蹟(二級古蹟)及縣市級古蹟(三級古蹟),其中1997年之前指定者,以一級、二級、三級區分,之後指定者則以主管機關劃分。

歷史建築

根據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古蹟分為三種,分別為國家古蹟(一級古蹟)、直轄市古蹟(二級古蹟)及縣市級古蹟(三級古蹟),其中1997年之前指定者,以一級、二級、三級區分,之後指定者則以主管機關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