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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古蹟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審查指定並辦理公告的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屬「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類文化資產古蹟型。文化資產(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類)中央主管機關為文化部。按《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規定,在1997年6月30日以前公告之第一級古蹟視為國定古蹟;省轄第二級古蹟視為省定古蹟。現在「第一級古蹟」、「省轄第二級古蹟」和「省定古蹟」已統稱「國定古蹟」。-wiki-